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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金融机构反洗钱与账户合规管理线上座谈文字版(下)】

上篇我们对11月19日举办的线上座谈节目嘉宾访谈内容进行了回顾与整理,主要涵盖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账户的合规性管理以及账户管理与反洗钱在实践层面的交互等内容。


下篇将从访谈节目前期收集到的集中度比较明显的问题,在此一并予以答复和反馈。希望借助问题的反馈,给到业务一线实践层面更多的启发与帮助,内容仅供参考,实务操作以机构内部政策规定为准。


问1:

反洗钱监管力度加大,处罚越来越严。一线人员作为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不仅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政策,还要能够在实践业务当中灵活把握并用好政策工具,对个人能力方面是一个挑战。张老师作为实践探索层面的领路人,能够给到我们的一线业务人员一些好的方法和经验分享吗?


答1:

首先,个人有兴趣和意愿去研究反洗钱,才是一个相对好的开始。关于如何提升个人反洗钱工作水平,个人意愿占了很大比例,是否能够从中发现乐趣,或者能不能因此有获得感或成就感,例如发现并且报送一笔可疑交易,被立案并被侦破,是可以有很高的成就感。

其次,需要找到对的方法,一直以来我个人的方法就是要吃透反洗钱法律法规,然后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这个方法可能需要投入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毕竟反洗钱的内涵和外延加起来涉及的面非常地广。做好反洗钱,理解政策和制度是必须的,但并不是要求一字不差地背诵出来,至少提到一些关键条款或者需要解决某个实践问题,能够很快联想起来出自哪份文件。对于政策的学习,可以一点点建立自己的框架体系,不断往这个体系中填充新的知识。每天学习一点点,时间久了自然会有沉淀,对政策的学习和积累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所以注重积累。

最后是需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目前监管要求配备反洗钱专职人,但仍有机构是兼职做反洗钱的情况,而且在竞聘选优方面,反洗钱岗相对没有什么优势,这样反洗钱岗位人员就没有太多的动力去学习和研究反洗钱,个人成长离不开团队的管理以及机构整体的发展。


问2:

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一些资质或者身份识别方面确实比较难满足现行的一些客户准入和尽职调查要求,这方面王老师有没有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


答2:

首先,从数据层面来看。央行在6月9号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过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视频短片,在中国1.25亿的市场主体中,九成以上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工商户,形态各异的中小微、个体户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70%的技术创新成果,60%以上的GDP,50%以上的税收。

这一项项数字足以说明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对整个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首先需要从意识上需要建立全局视角,不能单单从满足金融监管政策要求这个视角来看。

从业务实践角度来说,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是否存在难度?当然有,可能并没有可以支持识别的公司门楣、牌匾,也没有正式的办公场地,也可能根本就是个人创业,我们说的自由职业者。这类客群准入需要做风险识别吗?需要做。但是怎样做?如果一家小微企业压根就是“小白”,或者说从风险识别的角度、能够提供的信息因为业务场景的限制而显得非常有限。

除了可以借助外部的一些渠道查询进行快速识别以外,除此以外,账户开立以后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是必须的。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开户”这个节点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但真正到了“持续识别”的阶段,机制和手段空白。同时,我们要抱着与中小微企业共成长的心态、去不断地优化和提升我们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讲的是标准化,标准化本身并没有错,但标准化肯定不是一刀切,而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去优化我们的“标准化”。


问3:

能不能讲一下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的整个框架,我们应该从什么做起,需要做什么?


答3: 

推荐参考反洗钱局2018年的19号指引,19号指引是一个比较全面细致的框架指引。

首先,关于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的原则,包含了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匹配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原则性的具体内容建议大家再去详细阅读并领会。

其次,19号指引中梳理了风险管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措施、信息系统管理、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励以及附则共计八个篇章。

最后,从框架这个角度来说,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的架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因此,建议加强对2018年19号指引的重点学习和研究。


问4:

客户尽职调查话术有什么技巧吗?


答4:

首先,需要想清楚客户尽职调查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账户风险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一份全面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不仅是落实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概况情况的掌握,从个人角度来说,也是对洞察力、风险敏感性等方面的衡量。同时,秉承谁的客户谁负责、谁开户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的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其次,注意专业性话术与非专业领域的话术相互结合。尤其针对疑似异常开户的一些话术问询方面,可以在现有话术方面保留一定的灵活度。

最后,注重对一些实践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技巧和经验一样,来自于日积月累,尤其针对可疑开户的案例研究,将进一步提升对客户尽职调查话术方面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5:

账户久悬后,是否还需要进行识别等尽职调查,人行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答5:

首先,政策层面,07年2号令中规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但涉及到账户转久悬以后的处理,暂未见政策方面有明文规定。

其次,实践层面。如果监控名单更新时,涉及到久悬户,建议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其他情况很少有需要做持续或者加强尽调的,因为已经转了久悬的账户基本上是暂停交易,不会再次触发需要持续尽职调查的情形。

最后,从洗钱风险评估的视角来看,如果是久悬账户,通过对客户特性、业务、地域和行业的总体分析与评估,可以认定该客户已经终止与机构间的业务往来关系,不需要进行持续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措施,但仍应当注意留存所有记录和业务档案。


问6:

关于公转私,企业会计从对公户上走账的风险识别,虽然是关于支付结算的,能给答疑解惑一下不?


答6:

关于公转私可疑交易的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文的规定,满足可疑交易特征的前提下,需要进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

另外企业会计从对公账户走账的风险,参考中国税务杂志社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31日的一篇文章《部门主管用个人账户发工资3000多万,为何这样干?》,最后推荐阅读“张博反洗钱”公众号文章《银行账户合规管理实务篇之“公转私”交易》,文中涉及“公转私”的政策背景、实务操作层面的审核与判断等等。


问7:

想了解一下,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是仅要求出示即可,是否还应有形式审查证件真假的责任?


答7:

需要核实身份证件的真伪。《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发【2007】126号)第七条规定,“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问8:

关于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识别问题。


答8:

如果通过中国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进入“查册中心”进行查询,需要购买NAR1年报。第10项是发行的股本,13项是持股人,注意中国香港A、B股的区别。


问9:

受益所有人识别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实现?特别是层层嵌套的公司,最终是大型国企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拥有控股权的企业,其受益所有人该如何确定?


答9:

对于最终穿透到类似于国资委的这种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规定,适用“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问10:

关于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资料留存问题,请老师解答下。


答10:

根据07年2号令中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在资料“留存”动作前,需要先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实”动作。因此,从身份“核实”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应当依法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可以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此外,关于义务机构收集并保存受益所有人资料的具体规定,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第一章“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下的第八项规定。


问11:

想了解一下伪现金方面的问题,就是空取空存,切断现金流的这种交易,实务层面如何进行甄别和判断?


答11:

关于伪现金交易,人民银行在2019年下发过洗钱风险提示,风险提示要求要加强对伪现金交易的交易目的。用途进行调查了解,可以拒绝办理没有实际现金收付的交易。而且目前人民银行在监管检查中,会通过交易流水,对伪现金交易进行筛查。


以上是对这期嘉宾访谈节目以及问题板块的整理与汇总,仅供参考,实务操作层面需结合特定客户、特定业务场景,以读者所在机构的内部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