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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批复,同意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两份批复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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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履行相应破产程序以外,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终止(含解散、破产等)予以审查决定并公告。

与此同时,对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截至2023年6月末和2023年12月末连续两期《保险机构法人名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在2023年12月末的《保险机构法人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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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

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民政部、司法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部门

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方面,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此外,还将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并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 (解散、破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19.8.31实施)

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6号)

《处置计划建议示例》(保险公司版)

策略建议中可以选择应用多种处置工具,应坚持自救为本的基本原则。可参考的处置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救、停止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处置非核心业务、接管、行业保障基金救助、暂时国有化(政府注资)、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撤销关闭、破产清算等。

尽职调查

功能描述:通过对破产等重要风险特征或重大案件信源的优先采集,确保市场关注度高的企业有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时间予以识别,更快速有效通过模型评估风险。

尽调指标: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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