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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检查要点与行政处罚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3号令)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根据《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将面临相应处罚。

以下整理《反洗钱执法检查手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编著)中关于受益所有人检查要点,并汇总2019-2024年受益所有人识别有关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或处罚依据中明确指出受益所有人)。

检查要点

《反洗钱执法检查手册》第四章<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

第三节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二、开立账户或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二)检查要点

要点7  验证银行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效果。

三、受益所有人

(二)检查要点

要点1  银行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判断银行机构检查期限内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和核实制度与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核实要求,包括判定标准、识别和核实流程的合理性及对应的部门职责、收集的信息和资料来源及保存的方式等;

受益所有人识别和核实过程中是否涉及通过第三方获取信息和资料,例如是否集中批量采购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如果涉及此类情况,关注其受益所有人信息运用及核实方式、客户信息传输及保密要求等;

是否建立持续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和核实机制,关注相关制度是否规定在客户风险等级重新评定或定期审核、异常交易预警等需要持续或重新识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的情形发生时,应当持续或重新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等。

要点2  验证银行机构识别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是否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可以通过查看银行机构业务系统、翻阅纸质凭证、查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相关系统等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要素缺失、错误或不可用;

登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公开渠道、银行机构所掌握渠道识别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且无合理判定依据;

在反洗钱系统或相关业务系统中未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开展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要点3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机构是否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持续关注并审查受益所有人有关情况。在客户行为或交易出现异常、客户风险状况变化、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变更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等需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情形发生时,基于机构的内控制度或者实际风险情形需关注并审查受益所有人时,银行机构是否审核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并及时更新补充受益所有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

检查期限内对于在办理业务后才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要点4  银行机构是否完整、妥善保存受益所有人识别和核实的相关资料。

要点5  银行机构简化和豁免受益所有人识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简化或者豁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类别外,如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嫌疑或者高风险的情形时,不得采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要点6  银行机构强化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风险情形需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开展受益所有人相关强化尽职调查的,银行机构是否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适当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如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提高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等,并依据其风险状况在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方面采取相应的一种或多种严格风险管理措施;当其风险超出银行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是否拒绝交易或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

要点7  银行机构对于未能识别受益所有人客户(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豁免受益所有人识别,或金融机构按规定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情形)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未能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是否拒绝建立或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或是否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尤其是对于风险较高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是否根据风险情形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因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且开展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而未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客户,银行机构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要点8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与客户分类管理、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衔接。例如,银行机构是否在内控机制中,明确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所获得的信息运用在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异常交易监测分析、名单监控等工作机制中。

要点9  涉及外国政要时,银行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效果。

要点10  银行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名单监控工作的效果。

注:以上源自《反洗钱执法检查手册》第118页-第121页

行政处罚

晋市银罚决字〔2024〕5号

处罚日期:2024年7月12日

处罚金额:146.866666万元

违法事实:被查业务期间,该单位存量单位客户有900户未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姓名。


吉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日期:2024年7月9日

处罚金额:30万元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第二点第二项“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义务机构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鄂银罚决字〔2024〕13号

处罚日期:2024年6月27日

处罚金额:45.5万元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铜银罚决字〔2024〕1号、4号、5号

处罚日期:2024年4月17日

处罚金额:64.3万元(单位);2.1万元(个人)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


怒银罚决字〔2022〕1号、2号

处罚日期:2022年11月23日

处罚金额:36.7万元(单位);1.15万元(个人)

违法事实: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不到位。


凉银罚字〔2022〕1号

处罚日期:2022年3月16日

处罚金额:54万元

违法事实:单位客户未按规定登记实际受益人基本信息。


嘉银罚字〔2021〕第1号

处罚日期:2021年1月25日

处罚金额:25.5万元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


宜银罚字〔2020〕第1号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处罚金额:38.5万元

处罚结果:未按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对负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蒙银罚字〔2020〕第4号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4日

处罚金额:26万元

违法事实:未完整留存受益所有人核实资料。


济银罚字〔2020〕第7号

处罚日期:2020年6月8日

处罚金额:70.93444万元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规定。


辽银罚字〔2019〕3号

处罚日期:2019年12月27日

处罚金额:28.5万元(单位);1万元(个人)

处罚结果: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进行身份识别。

注:①处罚事项为合并口径,仅提取其中受益所有人相关事项;②由于客户身份识别属反洗钱处罚重点领域,不排除客户身份识别罚单中存在受益所有人相关内容未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