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法规政策栏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简称《指南》)。《指南》对市场主体备案标准与备案信息等做了详细规定与解读说明。从金融机构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角度,在关注识别标准及规则要求以外,仍建议从“了解你的客户”出发,结合客户不同的身份背景及业务类型、风险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并判断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此外,从市场主体数量分布及股权结构现状来看,特例情形(比如股权与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存在分离)存在,但特例情形的代表性与覆盖面相对有限。实务中建议重点关注普遍性更高的、更具代表性的市场主体类型。
下文从金融机构识别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角度出发,结合五个示例(示例2、示例6、示例10、示例11和示例13),对识别标准、承诺免报和特殊情形三项重点内容予以具体分析。
来源: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173/5489085/index.html
来源:企查查大数据平台
说明:①统计截至2024/10/31;②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③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④企业状态均为存续/在业。
一、识别标准
《指南》第2.1.1<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下,明确了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2.1.3<在确认受益所有人时要注意什么>列举了三类须注意的情形。
2.1.1 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标准1(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注意:在确认某个具体受益所有人时,满足标准2和标准3的前提都是“未满足标准1”。例如,自然人甲拥有A公司75%的股权,同时也能享有A公司75%的收益权,此时自然人甲满足标准1,而非标准2。
……
备案主体应逐一对照三条识别标准,识别出全部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2.1.3 在确认受益所有人时要注意什么?
第三,如果自然人同时满足了标准2和标准3,则应同时按标准2和标准3进行备案。
理解"分离",是界定BO的关键
2.1.1中值得关注的是最后“注意”事项中所述内容。简言之,如果同一名自然人(注意这里是同一人)同时满足了标准1和标准2,则优先按标准1进行识别,无需再考虑标准2、标准3(见《指南》示例2)。
但是,如果存在股权与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存在“分离”的情形,仍须识别“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所归属的自然人。在《指南》“3.2.1如何确认满足标准2的受益所有人”、“3.2.2如何确认满足标准3的受益所有人”解读中有具体介绍。概括而言,“分离”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股权与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虽然分离,但相关权益仍归属同一名自然人。比如,张三既是公司股东(不满25%以上股权,即不满足标准一),同时张三享有收益权/表决权、或是掌握实际控制权(满足标准二或三),此时仍需识别其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这些属性,进而识别其为受益所有人。见《指南》示例6。
第二种情形,是不同的自然人分别具备股权、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这些“属性”。此时,按标准1、标准2和标准3逐项识别满足条件的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指南》2.1.1指出,如果标准1至标准3、同时有多人满足相应标准,则须全部备案(见《指南》示例11)。
比如,自然人甲满足标准1、乙满足标准2、丙满足标准3,则应将三人同时作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见下图“多人多角色”所示。
标准2和标准3同时满足的情形
2.1.3中所述的第三种情形,是指同一自然人同时满足标准2和标准3,则这两种标准下都需备案该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见《指南》示例10),见下图所示。
二、承诺免报
根据《指南》1.2问题所述,承诺免报标准梳理如下图。如果一公司的股权结构显示均为自然人持股,且自然人股东通过“持股”这一方式、进而获取收益或实施控制,借助法定登记信息应可识别出受益所有人,为减轻此类中小微企业填报负担,允许其承诺免报受益所有人。
三、特殊情形
《指南》4.1、4.2两个问题,明确了两类特殊情形的识别标准。
4.1 国有公司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资本由国家所有和管理,没有某个具体的个人作为受益所有人。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填报网页已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置了单独的勾选项。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在识别过程中,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可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4.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备案受益所有人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了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本指南第三部分备案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至少1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承诺免报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5号令)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四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对照《指南》所述的“国有公司”类型,梳理了国有公司的四个大类及其对应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方法和对象。与之相关的概念、定义与出处详见下文法规列举。详见《指南》示例13。
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四条
结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指南》4.2部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备案标准整理如下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承诺免报受益所有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