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实施细则旨在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方面,细化了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据央行官网“行政审批-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示”栏,截至2024年7月29日,已获许可的支付机构总计178家,过渡期至“2025年7月9日”共16家。
过渡期16家
已获许可178家
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截至2024年7月29日,已获许可支付机构共178家。其中有105家机构曾受到监管处罚,受处罚机构占比58.99%。处罚事由重点包括三类:
- 第一类,反洗钱相关。含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事由。
- 第二类,清结算相关。含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等事由。
- 第三类,账户管理相关。含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事由。
已注销93家
截至2024年7月29日,已注销支付牌照的机构共93家,占比34.32%(=93/271)。从历年注销的机构数量来看,2017、2022和2023是注销数量相对较高的三年。
数据来源:央行官网公示、企查查
支付机构 · 尽职调查
关键词1:许可证续展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是支付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企查查专业版尽职调查,对支付机构许可证更新予以监控、并将其作为风险评级模型指标之一。
关键词2:监管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4号令)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受益所有人等相关义务。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专业版尽职调查,同时将“监管处罚”作为支付机构风险评级模型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