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益人的发文背景和总体目标来看,不论是银发〔2017〕235号文中提及的“提高客户身份识别有效性”,还是银发〔2018〕164号文中提到的“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复杂股权隐瞒真实身份”,“真实”和“有效”仍是受益人识别的原则性要求。换个角度思考,即使在形式上穷尽方法识别了受益人,但未对客户整体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做到有效控制,无异于本末倒置。
以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例。如认定应当将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纳入识别对象的范畴,若缺失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身份信息,意味着该项工作“完整性”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上调该客户风险等级是比较恰当的。有关受益人识别“完整性”要求,参考银发〔2018〕164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